“夺命”麻将惹官司

发布日期: 2017-12-07 来源:屯昌县人民法院

俗话说小赌怡情,大赌伤身,但事实并非如此,近日在屯昌就发生了一起小赌“夺命”麻将事件。

吴某某在屯昌一小区内经营一家小卖部并在小卖部中设两台麻将桌供人娱乐,适当收取茶水及机器损耗费用。王某某与曾某甲、曾某乙经常到吴某某的小卖部打麻将,几人常接触且较为熟悉。2016年某日上午9时左右,王某某应吴某某邀约到小卖部与曾某甲、曾某乙、王某打麻将,中午11时左右王某某突然晕倒,吴某某妻子见状便找到住在楼上的医生,且派人通知王某某的家属,吴某某亦配合医生对王某某进行救治。120急救中心医生到达后当场进行一系列的抢救治疗,但王某某仍抢救无效死亡,经诊断为呼吸心跳骤停。为此,王某某的妻子孔某某及孩子王某甲、王某乙以王某某的生命权受到侵害为由,将吴某某、曾某甲、曾某乙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并放弃向王某主张权利。

屯昌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当天吴某某两次到王某某家中约其到小卖部打麻将,属于正常邀约行为。王某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身体状况应很了解且能控制自己的言行。虽然孔某某、王某甲及王某乙主张王某某系因吴某某强拉硬拽去打麻将才死亡,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并且当天打麻将彩头并不大,又是在小卖部这种公共场所进行,从一般生活经验来看,王某某到场打麻将应是其本人同意的。在王某某突然晕倒后,吴某某做为小卖部的经营人及时通知附近医生并在医生的指导下配合抢救,且派人通知王某某家属,120救护车也及时到场施救,可见吴某某已尽了合理限度范围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及救助义务,其本身并不存在过错。四人在打麻将过程中未发生争吵及其他纠纷,亦未有证据证明吴某某、曾某甲和曾某乙对王某某实施了侵权行为。王某某的死亡后果与吴某某的邀约行为以及曾某甲、曾某乙的行为之间并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三原告主张三被告承担责任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据此,屯昌法院判决驳回三原告的诉讼请求,三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省一中院,省一中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屯昌法院承办法官指出,相互邀约参与打牌与劝酒、相约游泳等活动是不一样的,毕竟劝酒、相约游泳等行为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而且这种危险性是可以预见的,但短时间的打牌行为对于一般人来说本身并不具备人身危险性,不会导致死亡。本案中王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没有冲突的打牌过程中突然去世令人惋惜,但其死亡后果与三被告的相约共同打牌行为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侵权责任的成立缺乏要件,三被告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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