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不成,仁义亦不在

发布日期: 2017-12-07 来源:屯昌县人民法院

俗话说:“买卖不成仁义在”,是指买卖没有做成,但彼此间的感情还存在,不会为此事伤了和气,但屯昌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结的一宗案件,当事人买卖不成不但伤了和气,还伤了身体。

原告吴某是做槟榔生意的,本来与被告黄某口头约定将槟榔出卖给黄某,但因价格问题,吴某不再将槟榔出售给黄某某。2015年10月29日17时许,吴某某用三轮摩托车拉槟榔去龙塘墟出卖,行驶到新兴镇海榆中线65公里处时,因车坏停在该处修理。黄某忽然骑电单车从后边上来责问吴某为什么原本说好卖给被告的槟榔却不卖了,双方发生争吵,黄某一时冲动打了吴某一巴掌,又向吴某胸部猛击一拳,吴某当时觉得胸疼、头晕、左耳流血。吴某妻子赶到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屯昌县公安局新兴派出所接警后带原、被告到派出所处理。后原告在妻子陪同下先后到屯昌县人民医院和海南省人民医院、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等省级医院检查治疗。新兴派出所根据查明事实和原告在医院的检查结果和治疗情况,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告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后原告伤势经屯昌县人民医院、海南省人民医院和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检查,结论为“全身软组织损伤”、“左耳鼓膜穿孔”“左耳中耳炎,外伤性;左外耳道炎,外伤性”,医嘱“门诊随诊治疗,不适随诊”。经过三家医院的治疗,2016年外耳鼓膜伤口愈合,左耳鼓膜穿孔愈合,现原告左耳尚未恢复到受伤之前的听力水平。2017年经海南省屯昌县公安局对原告的伤情鉴定结论为:轻微伤。吴某诉称,被告对原告的身体伤害,不仅影响了原告的生活、工作,造成了原告的经济损失,原告的身体和精神也承受了痛,要求黄某支付检查费、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生活费、精神损失费共计一万一千余元。黄某承认打人的事实,但表示无力支付这么多的赔偿金。法官在庭审中尽力主持调解,但黄某一直拒绝,法官最终做出判决,要求黄某赔偿吴某相关费用六千余元。黄某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也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

买卖关系中,诚信很重要。本案中,吴某口头约定将槟榔卖给黄某,但双方并未订立合同,也未履行义务,虽然吴某有违诚信,但并未违法,黄某一时冲动,将吴某打伤是非常不明智的,既没有得到做生意的机会,还付出了金钱的代价。所以,俗话说的好,“买卖不成仁义在”,这次买卖不成,应该以平常心对待,期待下一次的合作机会,不要为自己的冲动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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