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昌县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指南

发布日期: 2017-12-04 来源:屯昌县人民法院


来访须知

一、来访人应自觉接受安全检查,服从法院工作人员的指挥和安排,自觉遵守大厅秩序,保持整洁、肃静、文明来访。

二、来访人应按先后顺序在相应的窗口办理来访事项,不得在窗口拥堵,办理完毕即行离开。

三、群体来访的,应委派35名代表参加接谈,其他人员在休息区等候。

四、来访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理性来访,依法表达诉求。

(一)不得在法院办公场所及周围拉横幅、穿状衣、写地状;

(二)不得聚集、围堵、冲击法院,拦截公务车辆,或堵塞、阻断交通;

(三)不得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四)不得侮辱、威胁法院工作人员,或者以自残等方式要挟法院工作人员;

(五)不得在法院办公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弃留生活不能自理的人;

(六)不得煽动、诱惑、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五、对违反以上规定的来访人,工作人员有权制止,并予以警告、训诫或者责令其离开;对故意扰乱法院办公秩序、情节严重的,予以罚款、拘留直至追求刑事责任。

 

 

诉讼交费指南

当事人应交纳哪些诉讼费用?

(一)案件受理费。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

(二)申请费。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1、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正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2、申请保全措施;3、申请保全措施;3、申请支付令;4、申请公示催告;5、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6、申请破产;7、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8、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案件受理费的交纳标准是怎样的?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4.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财产案件受理费速算表附后)。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申请费的交纳标准是怎样的?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每月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标准的1/3交纳。

(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七)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3、申请船舶优先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再审案件是否要交纳诉讼费?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两种情形的再审案件需要交纳诉讼费:

(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哪些案件减半交纳诉讼费?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如何处理?

 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

(二)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当事人如何缴纳诉讼费?

(一)案件受理费由原告、由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执行申请费和破产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三)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四)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实际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纳工本费。

 

上诉案件如何交纳诉讼费?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不及时交纳诉讼费的后果是什么?

    当事人逾期不缴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案件受理费由谁负担?

(一)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数额。

(二)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三)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诉讼费用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负担;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诉讼费用依据第(一)项的说明负担。原审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负担原则重新确定。

(四)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五)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予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六)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予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七)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后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减少请求数额部分的案件受理费由变更诉讼请求的当事人来负担。

 

申请司法救助(减免缓交诉讼费)应符合什么条件?

(一)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二)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1、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2、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助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4、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5、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三)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2、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3、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4、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低于30%

(四)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1、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2、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请求赔偿的;

 

 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

    为了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帮助当事人避免常见的诉讼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常见的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如下:

一、起诉不符合条件

    当事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会受理,即使受理也会驳回起诉。

    当事人起诉不符合管辖规定的,案件将会被移送到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审理。

二、诉讼请求不适当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应明确、具体、完整,对未提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会审理。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要适当,不要随意扩大诉讼请求范围;无根据的诉讼请求。除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外,当事人还要负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三、逾期改变诉讼请求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超过人民法院许可或者指定期限的,可能不被审理。

四、超过诉讼时效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一般为二年(特殊的为一年)。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后,被告提出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如果原告没有对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五、授权不明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事项的,应在授权委托书中特别注明。没有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具体记明特别授权事项的,诉讼代理人就上述特别授权事项发表的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

六、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

    当事人起诉或者上诉,不按时预交诉讼费用,或者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申请未获得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将会裁定按自动撤回起诉、上诉处理。

  当事人提出反诉,不按规定预交相应的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不会审理。

七、申请财产保全不符合规定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按规定交纳保全费用而没有交纳的,人民法院不会对申请保全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未按人民法院要求提供相应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驳回其申请。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的,将要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受到的损失。

八、不提供或者不充分提供证据

    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外,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应提供证据证明。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证明不了有关事实的,可能面临不利的裁判后果。

九、超过举证时限提供证据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应当在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完成。超过上述期限提交的,人民法院视其放弃了举证的权利,但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新的证据除外。

十、不提供原始证据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提供的证据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能影响证据的证明力,甚至可能不被采信。

十一、证人不出庭作证

    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特殊情况外,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可能影响该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甚至不被采信。

十二、不按照规定申请审计、评估、鉴定

   当事人申请审计、评估、鉴定,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审计、评估、鉴定费用,或者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审计、评估、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可能对申请人产生不利的裁判后果。

十三、不按时出庭或者中途退出法庭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律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被告反诉的,人民法院将对反诉的内容缺席审批。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律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缺席判决。

十四、不准确提供送达地址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送达诉讼文书时,因当事人提供的乙方送达地址不准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致使人民法院无法送达,造成诉讼文书被退回的,诉讼文书也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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