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昌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寻衅滋事案件 主犯获刑八年

发布日期: 2016-12-05 来源:天涯法律网

  □本报记者肖瀚 蒙职宇

  “现在当庭宣判,全体起立!”12月1日上午,在屯昌县南吕镇政府大院内,屯昌法院对一起寻衅滋事案件进行公开审理。以陈某胜为首的团伙在以威胁手段获得当地一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未果情况下,与多名团伙成员多次打砸项目工地,并砍伤2名工人。屯昌法院一审以陈某胜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其他4人以犯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到4年6个月不等的刑期。南吕镇政府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村干部和群众近千人现场旁听庭审。

  承揽工程未果

  团伙闯工地打砸伤人

  6月15日8时许,陈某胜、叶某胜、詹某春、冯某群、叶某发等人找到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红岭灌区工程(国家重点工程)东干1标施工项目部负责人蔡某,要求承包拉砂及拉石头工程,但并未得到答复。

  当天下午2时许,陈某胜叫叶某胜等人蒙面持刀到项目工地恐吓工人,阻止工人施工,以达到承包工程的目的。在得知有人报警后,陈某胜叫人恐吓工人,阻止工人施工。

  晚上9时许,屯昌县公安局接到蔡某报警称其停在工地一辆黄色“成工955”推土机被5名蒙面男子破坏,南吕派出所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发现蔡某的推土机驾驶室前后挡风玻璃被人打碎,机油箱、水箱、排气筒等被塞入泥土。

  原来,陈某胜回到家中因多次威胁均未能得到工程而恼羞成怒,决定晚上再次前去破坏,给蔡某一点教训。随后,陈某胜纠集叶某胜等人蒙面、持刀和水泥粉到工地,由陈某胜看守车辆,叶某胜负责控制看守工地的2名工人,詹某春和冯某群将水泥粉塞进蔡玉新停放在工地的推土机排气筒、油箱、水箱内,之后又持石头砸该推土机的玻璃,造成推土机毁损。后经屯昌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毁的推土机价值19060元。

  同年6月20日晚上,陈某胜提出到蔡某所在工地的宿舍进行打砸。6月21日凌晨3时许,叶某胜等5人骑两辆摩托车,蒙面持刀、石头一起到工地宿舍将蔡某停放在工地宿舍内的一台货车和一辆小轿车毁损。

  仅仅过去不足半个月,7月2日21时许,陈某胜再次纠集叶某胜等9人蒙面持刀前往工地宿舍进行打砸,2名工人见状,急忙出来制止却遭到追砍,其中一人被砍2刀,另一人被砍8刀, 此外,工地宿舍的门窗、蔡某的货车和一辆拖拉机也遭到毁损。

  7月7日晚11时至8日11时,屯昌公安局分别在海口、屯昌等地将该团伙主要成员陈某胜等5人抓获。

  团伙成员分别获刑

  主犯一审领刑8年

  经审理查明,为了获取屯昌县南吕镇一工程项目,陈某胜多次纠集叶某胜、詹某春、邱某绪、林某汪等人到项目工地及工地宿舍随意殴打工人及任意毁坏他人财物,严重扰乱公共秩序。

  屯昌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陈某胜、叶某胜、詹某春、邱某绪、林某汪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陈某胜纠集他人多次毁损公私财物,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纠集他人三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在此案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叶某胜、詹某春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又犯法,系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邱某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林某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

  除林某汪表示不上诉外,陈某胜等4人均表示上诉。

  “本案主犯陈某胜为首的农村恶势力犯罪团伙危害当地多年,百姓敢怒不敢言,为获取项目工程,该团伙多次蒙面持刀以恐吓、打砸方式蓄意破坏工程, 情节恶劣,社会影响极坏。”屯昌法院副院长王之告诉记者,此次选择在案发地南吕镇进行公开审判,不仅是要对不法分子形成震慑,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同时也体现人民法院在打击违法犯罪,维护地方良好投资环境的决心和信心。

  据介绍,此次公开审理屯昌法院邀请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镇政府组织南吕中学教师代表、学生代表60余人参加了旁听,同时,自觉来到开庭现场旁听的群众多达上千人。

  “这些人为非作歹,目无法律必须受到严惩!”得知判决结果,本案中遭威胁的蔡某告诉记者,“该项目作为国家重点项目,我们一定要保证工程质量,绝不向恶势力妥协,今天的公开审判不仅严惩了犯罪分子,也对心怀不轨的人起到了震慑作用。”

  “通过旁听今天的庭审观摩,自己从中受到了深刻教育,切身体会到了违法犯罪给自身和社会带来的危害,感受到了法律的威严,今后要相互告诫,遵纪守法,本本分分做好自己的事情,绝不逾越法律底线。”村民王利民说。

  记者在现场看到,庭审结束后,屯昌法院志愿服务队正在为参加庭审观摩的学生代表、乡镇干部和群众提供志愿法律宣传及法律咨询服务,其中服务队多名资深法官还在庭审现场专门设立了咨询服务台。

来源:法制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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