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欢与海南美丰不动产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20-06-30 来源:天涯法律网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琼9022执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涂某,女,200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屯昌县。
法定代理人:陈某,女,196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系涂某之母。
被执行人:海南美丰不动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屯昌县屯城镇昌盛路370号。
法定代表人:马进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涂某与被执行人海南美丰不动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屯民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海南美丰不动产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报告其近一年的财产情况,向申请执行人涂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6196.76元、逾期办证违约金11997.6元,共计28194.36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执行费322.92元。但被执行人海南美丰不动产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海南美丰不动产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〇葱型〇络查控系统以及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财产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海南美丰不动产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工商登记、互联网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同时通过线下传统调查、实地走访、村委会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公积金账户余额等其他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明,被执行人海南美丰不动产有限公司名下有存款1500元,已被本院(2018)琼9022执6号等案号有限冻结,被执行人海南美丰不动产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有存款17399.86元,但该账户是保证金账户,故不能扣划该账户存款,本院已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海南美丰不动产有限公司名下存款28517.28元;被执行人海南美丰不动产有限公司名下有两辆车辆登记,分别系长城牌×××和江淮牌×××;经到屯昌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海南美丰不动产有限公司名下有8个不动产权证,分别系屯国用(县城)字第XXXX号、屯国用(县城)字第XXXX号、屯国用(县城)字第XXXX号、屯房权证屯字第XXXX号、屯房权证屯字第XXXX号、屯房权证屯字第XXXX号、屯房权证屯字第XXXX号、屯房权证屯字第XXXX号,本院已对屯国用(县城)字第XXXX号进行查封,因处置困难,故目前系查封状态,查封时间为3年。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海南美丰不动产有限公司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和采取的执行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涂某,并听取其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茜茜
审 判 员   陈培师
审 判 员   蔡预红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岑珑娇
书 记 员   许 盈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〇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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