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缓刑考验期内不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 屯昌法院依法裁定撤销缓刑

发布日期: 2017-12-07 来源:屯昌县人民法院

法院判处缓刑不等于免于处罚,不用收监不等于自由。

被告人陈某某因犯抢劫罪,于2015年7月13日被屯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屯昌县司法局执行,但在执行缓刑期间,陈某某脱离监管,不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屯昌县司法局依法向法院建议对其撤销缓刑。

屯昌县司法局提出:罪犯陈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被司法局书面警告三次,即2015年8月21日因其不按规定时间到司法所报到,被书面警告处分一次;2015年9月18日因无故不交思想汇报,被书面警告处分一次;2015年11月17日因长时间联系不上脱离监管,被书面警告处分一次。且其分别被海口市公安局和屯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一次,即2016年9月15日因参与赌博被海口市公安局文庄派出所抓获后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2000元;2017年2月10日因其参与敲诈勒索被屯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社区服刑人员陈某某撤销缓刑。

屯昌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陈某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不按时到司法所报到、不参加集中教育学习,以各种理由逃避监管,受到执行机关三次警告,且违反监管规定收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应对其撤销缓刑执行原判。法院依法裁定撤销原判决中对罪犯陈某某宣告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并对罪犯陈某某收监执行原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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