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春香与王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20-07-13 来源:天涯法律网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琼9022执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梁春香,女,198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屯昌县。
被执行人:王吉,男,199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屯昌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春香与被执行人王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琼9022民初9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王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应向申请执行人梁春香偿还借款人民币4305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545.75元。被执行人王吉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王吉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工商登记、互联网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本院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吉名下账户存款43595.75元,查明,被执行人王吉名下存款总额不足百元,暂不具备可扣划价值,本院已对其银行账户在欠款范围内进行了额度冻结;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吉名下登记有车辆,分别系×××号丰田牌小型轿车、×××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号轻骑.铃木牌普通摩托车,本院根据本案标的额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一辆,但目前未实际扣押到×××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已向屯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登记查封;申请执行人梁春香及被执行人王吉均提供的财产线索即×××号丰田牌卡罗拉小型轿车,经本院到屯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查询,查无此车。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亦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王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王吉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梁春香享有的权利依法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吉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梁春香,并听取了申请执行人梁春香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梁春香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核:陈培师撰稿:陈茜茜校对:吴淑威印刷:吴淑威
屯昌县人民法院2020年7月13日印制
(共印2份)
 
{文书日期}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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