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坤昌与吴英凡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20-07-07 来源:天涯法律网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琼9022执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韦坤昌,男,1983年9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屯昌县。
被执行人:吴英凡,男,199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屯昌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韦坤昌与被执行人吴英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月15日作出(2020)琼9022执42号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吴英凡名下存款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了被执行人吴英凡名下车牌号为×××的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现因申请执行人韦坤昌与被执行人吴英凡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韦坤昌同意本院解除对被执行人吴英凡名下车牌号为×××小型汽车的查封。查封的被执行人吴英凡名下的车辆应予以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吴英凡名下车牌号为×××小型汽车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陈茜茜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岑珑娇
书 记 员   吴淑威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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