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父与亲属合谋,狠心出卖新生儿获刑

发布日期: 2017-12-07 来源:屯昌县人民法院

孩子是祖国的未来,是社会的希望,其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应受到特别保护,即使是亲生父母也不能侵害其权益,不能为了经济利益而将其作为商品予以出售。那些为了获得不法利益而狠心出卖孩子的人,终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2015年,被告人郭某某得知其妻子王某某再次怀孕,遂产生将孩子给他人收养的念头,其间得知其岳母即被告人张某甲曾提及自己小弟即被告人张某乙有亲戚想收养孩子一事,遂通过被告人张某甲帮忙联系买家并要价人民币5万元。201576日,王某某产下小儿子,被告人郭某某让被告人张某甲立即联系被告人张某乙,准备将小儿子以人民币5万元的价格卖掉,被告人张某乙联系买家蒙某某,蒙某某表示同意。第二天下午,被告人张某乙带蒙某某夫妇来到屯昌县妇幼保健院看孩子,当双方准备交易时,被告人郭某某改口索要人民币6万元才同意对方将孩子抱走,因蒙某某带的钱未凑够双方未达成交易。

201586日,被告人郭某某在其小儿子满月后又要求被告人张某甲联系被告人张某乙,被告人张某乙征求蒙某某是否愿意收养,当被告人郭某某得知对方不想收养后害怕拿不到钱,遂出价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张某甲再次联系被告人张某乙,被告人张某乙联系另一买家苏某某,对方表示同意上述价格。于是,同年8720时许,被告人张某乙带着苏某某的女儿及女婿来到屯昌县城,被告人郭某某、张某甲抱着郭某某的小儿子也来到屯昌县城,双方在屯城镇冠华大酒店停车场进行交易,被告人郭某某接到对方交给的人民币4万元后,让被告人张某甲在冠华大酒店门口处将小儿子交给对方带走,之后给被告人张某甲人民币1000元作为酬劳。

屯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张某乙、张某甲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共同出卖郭某某的亲生子女,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郭某某、张某乙、张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有期徒刑二年、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分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人民币3000元、人民币3000元

对此判决结果,三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坦言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对自己的行为感到悔恨不已。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