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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屯民初字286号
  发布时间:2009-09-16 00:00:00 打印 字号: | |

屯昌县电影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翠梅诉你公司及屯昌县人民政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没有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的住址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副本、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屯昌县人民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