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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屯民初字325号
  发布时间:2010-06-03 00:00:00 打印 字号: | |

吴坤国: 本院受理原告屯昌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诉被告王吴坤国、屯昌瑞利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9)屯民初字第325号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6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以公告期满后15(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屯昌县人民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