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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屯民初字59号
  发布时间:2010-06-02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李文清: 本院受理原告黄东云诉被告陈成、李文清、高永魁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屯民初字第5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6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屯昌县人民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