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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屯民初字93号
  发布时间:2010-09-17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林泽堂: 本院受理原告屯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屯城信用社(原屯昌县屯城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告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屯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屯城信用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屯民初字第9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屯昌县人民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