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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屯民初字307号
  发布时间:2011-09-18 00:00:00 打印 字号: | |

郭春花: 本院受理原告李荣诉被告吴经文、第三人黎一霖、黎春良、赵泽梓及第三人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屯民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屯昌县人民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