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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屯民初字212号
  发布时间:2011-11-18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桑作芳: 本院受理原告王令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副本、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并定于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时正在屯昌县新兴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令诉你离婚纠纷一案。你须依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屯昌县人民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