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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屯民初字195号
  发布时间:2012-04-17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本院受理原告李海珍诉被告王咸安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屯民初字第19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屯昌县人民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