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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屯民初字520号
  发布时间:2013-11-14 00:00:00 打印 字号: | |

王标:     本院受理原告刘成忠诉被告何开辉、王标、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住址不明,本院无法进行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屯民初字第52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告刘成忠赔偿人民币112078.07元。    二、驳回原告刘成忠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03元,免予收取。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屯昌县人民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