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利东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包松峨诉被告海南利东实业有限公司、海南屯昌百信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住址不明,本院无法进行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琼9022民初316号民事裁定书,本院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包松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810.0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905.15元,由原告包松峨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海南利东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包松峨诉被告海南利东实业有限公司、海南屯昌百信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住址不明,本院无法进行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琼9022民初316号民事裁定书,本院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包松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810.0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905.15元,由原告包松峨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