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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屯民初字282号
  发布时间:2014-09-29 00:00:00 打印 字号: | |

内蒙古自治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海南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苏庆堂诉被告屯昌县食品厂、屯昌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第三人海南省屯昌县南方野生动物养殖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根据案情需要,追加你公司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土地估价报告、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屯昌县人民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