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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屯民初字136号
  发布时间:2014-10-02 00:00:00 打印 字号: | |

屯昌县宏利水果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吴家群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屯昌县支行、第三人屯昌县宏利水果发展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4)屯民初字第13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屯昌县人民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