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利东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尹洪泉诉被告海南利东实业有限公司、海南屯昌百信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进行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屯民初字第582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洪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558元,减半收取8279元,由原告尹洪泉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海南利东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尹洪泉诉被告海南利东实业有限公司、海南屯昌百信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进行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屯民初字第582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洪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558元,减半收取8279元,由原告尹洪泉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