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利东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朗晓尧诉被告海南利东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住址不明,本院无法进行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琼9022民初217号民事裁定书,本院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朗晓尧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不予收取,本院应退回原告朗晓尧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0元。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海南利东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朗晓尧诉被告海南利东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住址不明,本院无法进行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琼9022民初217号民事裁定书,本院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朗晓尧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不予收取,本院应退回原告朗晓尧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0元。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