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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9022执10号
  发布时间:2016-06-16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龙诚达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廖相华、沈筱玲与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对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琼9022执4号裁定书,(2016)琼9022执4号之一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两份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屯昌县人民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