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应篪: 本院受理原告曾海云诉被告李应篪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住址不明,本院无法进行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16)琼9022民初417号民事裁定书,本院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曾海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曾海云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