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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屯民初字851号
  发布时间:2016-07-14 00:00:00 打印 字号: | |

姚贤会: 本院受理原告陈绪权与被告黄裕炎、第三人姚贤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及原告黄裕炎与被告陈绪权、姚贤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5)屯民重初字第5号及(2015)屯民初字第851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人陈绪权不服该判决,已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屯昌县人民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