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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屯执字118号之一
  发布时间:2016-08-23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曾扬芬、曾永宣: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陈红、方家成与被执行人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屯执字第11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本院(2014)屯民初字第5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查封标的物处置条件具备时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屯昌县人民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