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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9022执188号
  发布时间:2016-09-02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龙诚达投资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傅吉先与被执行人海南龙诚达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4)屯民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琼9022执18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屯昌县人民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