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圣大木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海南嘉誉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圣大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公司拒绝签收本案民事判决书,且无法找到相关工作人员及负责人,本院无法进行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琼9022民初39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海南圣大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海南嘉誉建材贸易有限公司预付的货款人民币199275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一年期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6年6月2日起计算至199275元还清给原告海南嘉誉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海南嘉誉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54.7元,由原告海南嘉誉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012.5元,被告海南圣大木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84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