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龙诚达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荣军诉你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6)琼9022民初4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是:一、解除原告王荣军与被告海南龙诚达投资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27日签订的编号为TC-201-0013120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被告海南龙诚达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荣军返还购房款202850元及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一年期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自2013年6月27日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海南龙诚达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荣军支付各项损失5000元;四、驳回原告王荣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42.75元,公告费151.7元,由被告海南龙诚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4161.66元,由原告王荣军负担案件受理费1832.79元。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