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湍、莫芳兰: 本院受理原告江湍与被告徐晓燕、莫芳兰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住址不明,本院无法进行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琼9022民初22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 一、江湍(江炳南)作为转让方,徐晓燕作为购房方于2008年12月8日所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无效; 二、被告徐晓燕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屯城镇新华小区D栋604房返还给原告江湍。 三、驳回原告江湍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40元,由原告江湍负担1170元,被告徐晓燕负担11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