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振忠: 申请执行人黄壮与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2013)屯民初字第449号及(2014)屯民初字第5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琼9022执5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