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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9022民初710号
  发布时间:2017-01-05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圣大木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黄道新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琼9022民初7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海南圣大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道新支付木材款108983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9.83元,由被告海南圣大木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屯昌县人民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