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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022执恢15号
  发布时间:2017-03-15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曾庆福、王菊: 本院受理被执行人曾庆福、王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琼9022执恢15号执行通知书。通知书内容:1、被执行人曾庆福、王菊向申请人杨建华支付460000元。2、执行费68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开户银行:屯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 行 号:402641010010 账户名称:屯昌县人民法院 账 号:1010869690000262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屯昌县人民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