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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022执151号
  发布时间:2017-03-27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龙诚达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赵庆霞与海南龙诚达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琼9022执151号执行通知书。通知书内容:向本院缴交案件受理费4009.96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开户银行:屯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 行 号:402641010010 账户名称:屯昌县人民法院 账 号:1010869690000302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屯昌县人民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