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龙诚达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移送执行机关屯昌县人民法院缴交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琼9022执141、142号执行通知书。通知书内容:向本院缴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74.76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开户银行:屯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 行 号:402641010010 账户名称:屯昌县人民法院 账 号:1010869690000263
海南龙诚达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移送执行机关屯昌县人民法院缴交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琼9022执141、142号执行通知书。通知书内容:向本院缴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74.76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开户银行:屯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 行 号:402641010010 账户名称:屯昌县人民法院 账 号:1010869690000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