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建鹏: 本院受理原告海南雅境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曾建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曾建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付其租用原告位于屯昌县环东二路海南中部家居建材城M1栋M1138号商铺2015年-2016年度所欠缴的市场运营管理费36100元及滞纳金(滞纳金自2014年1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一年期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债务付清之日止)给原告海南雅境置业有限公司。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2.5元,由被告曾建鹏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琼9022民初6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