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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9022民初501号
  发布时间:2017-04-24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杨勇: 本院受理原告海南金田混凝土有限公司纠纷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琼9022民初5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是:驳回原告海南金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36.92元,公告费390元,由原告海南金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屯昌县人民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