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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022执159号
  发布时间:2017-04-01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龙诚达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边朝歌与海南龙诚达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琼9022执159号执行通知书。通知书内容:一、继续履行2013年1月4日签订的编号为TC-201-0000267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支付申请人逾期交房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一年期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自2013年6月30日计至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三、赔偿申请人各项损失5000元;四、负担案件受理费和公告费4626.46元、执行费5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开户银行:屯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 行 号:402641010010 账户名称:屯昌县人民法院 账 号:1010869690000291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屯昌县人民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