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龙诚达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爱芳诉被告屯昌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第三人桑红利、海南龙诚达投资有限公司行政撤销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住址不明,且无法找到相关工作人员及负责人,本院无法进行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琼9022行初25号行政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爱芳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爱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