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和升、唐海曼: 本院受理原告屯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