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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022执258号
  发布时间:2017-07-07 00:00:00 打印 字号: | |

王文安: 本院立案执行你刑事罚金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琼9022执258号执行通知书。通知书内容:向本院缴交罚金2000。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开户银行:屯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 行 号:402641010010 账户名称:屯昌县人民法院 账 号:1010869690000422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屯昌县人民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