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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022执312号
  发布时间:2017-08-31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龙诚达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刘青林与海南龙诚达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琼9022执312号财产报告令。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执行你刑事罚金一案。你未履行义务,应当限期如实报告财产。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7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屯昌县人民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