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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022民初424号
  发布时间:2017-08-15 00:00:00 打印 字号: | |

陈荣华: 本院受理原告林观养诉被告陈荣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同意撤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琼9022民初42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屯昌县人民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