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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022执319号
  发布时间:2017-09-07 00:00:00 打印 字号: | |

屯昌县人民法院

纪清伟:

  

  本院受理执行的(2017)琼9022执319号你犯盗窃罪一案刑事罚金部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应于公告期满后7日内履行下列义务:向本院缴交罚金人民币2000元。

  开户银行:屯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

  账户名称:屯昌县人民法院

  账 号:1010869690000479

  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


来源:屯昌法院
责任编辑:屯昌县人民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