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屯丰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孙贵均、孙婷诉被告海南屯丰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海南屯丰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海南美丰不动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民事判决。在判决上诉期间内,被告海南美丰不动产有限公司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的时间均为公告期满后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