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荣华: 本院受理原告林观养诉被告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建分公司、云维发、陈荣华,第三人海南恒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景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住址不明,本院无法进行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琼9022民初58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荣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观养支付工程款200000元; 二、驳回原告林观养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案件公告费390元,由被告陈荣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