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洪: 你与曾先林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琼9022民初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曾先林支付案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7月4日起依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负担案件的执行费650元。 户名:屯昌县人民法院 开户银行:屯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 行号:402641010010 账号:10108696900006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