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么强、陈三弟、王会兵、林小进、王娃、王会培: 你们与申请执行人屯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琼9022民初6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屯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以下义务: 一、向申请人执行人屯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欠款本金9956.18元及利息(实际利息以还款日信贷系统计息为准)。 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 账户名称:屯昌县人民法院 开户银行:屯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 行 号:402641010010. 账 号:10108696900007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