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运文: 你与申请执行人邓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琼9022民初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邓晓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31日立案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以下义务: 一、向申请人执行人邓晓偿还借款110000元。 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负担案件受理费2500元、保全费1070元、公告费1680元、执行费1550元。 账户名称:屯昌县人民法院 开户银行:屯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 行 号:402641010010. 账 号:101086969000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