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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琼9022执恢11号
  发布时间:2018-02-05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圣大木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海南嘉誉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海南圣大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8)琼9022执恢11号执行通知书。通知书内容: 一、向申请人海南嘉誉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返还货款199275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一年期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6年6月2日起计算至199275元还清之日止)。 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执行费2889.13元由被执行人海南圣大木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开户银行:屯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 行 号:402641010010 账户名称:屯昌县人民法院 账 号:1010869690000711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屯昌县人民法院管理员